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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条规“每周一学”(125)

发布时间:2023-06-10 09:55:09      

       学习宣传纪律条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在学思践悟中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对每一位国企干职员工来说十分重要。为了更好地普及宣传法纪知识,从2020年3月份起,集团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律条规“每周一学”,每周推送纪律条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及集团相关制度条款,通过学习,让大家进一步懂法纪、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从本月开始,学习上级对国资国企的监管工作要求及集团内控管理制度。本期学习财会监督相关工作要求及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推进财会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动规范用权,及时校准纠偏,严肃财经纪律。2022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节选)
       (七)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检查。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开展财会监督要自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探索深化贯通协调有效路径,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协作,建立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机制,通报财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办理巡视巡察移交的建议;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完善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要求贯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成果共享,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财会监督专业力量作用,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完善与人大监督在提高预算管理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贯通协调机制。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性和联动性,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受理、查处、跟踪、整改等制度。
       (十三)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落实财政改革举措等重大部署,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开展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中央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控要求、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十四)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加强对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聚焦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工作、规范国库管理、加强资产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等重点任务,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突出问题,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十五)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出具“阴阳报告”、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加大对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节选)
       第十四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移送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
       (一)涉嫌进行虚假会计核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操纵会计信息,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
       (二)涉嫌违反规定开展投资并购,投资项目亏损引发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三)涉嫌违反规定筹集、使用、拆借资金,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
       (四)涉嫌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企业重大风险及风险事件,情形严重。
       (五)涉嫌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业务。
       (六)涉嫌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巨额赊销信用、担保或预付款项,以及利用业务预付等方式变相融资。
       (七)涉嫌违反规定开展货币类及商品类衍生业务。
       (八)涉嫌违反规定更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或授意、指使其出具虚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九)涉嫌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
       (十)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在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贻误追损时机、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且未能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对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应当移送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而隐匿不报未移送的。
       (三)因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或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屡禁不止,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中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产投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节选)
       第四条 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子公司管控方面。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等。
       (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四)资产交易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国有资产转让未按规定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等。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六)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控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七)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八)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造成重大法律风险;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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