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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2 15:05:34      

  湘国土资发〔2015〕3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行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指标和旱地改造水田指标。

  新增耕地指标是指通过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对具有潜力的耕地后备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并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耕地指标;旱地改造水田指标是指通过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将具备改造水田条件的原有旱地改为水田并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耕地指标。

  第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是指在全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转让行为。

  第四条 各地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实无法实现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受让补充耕地指标,但每年度受让补充耕地指标总量不得超过省国土资源厅当年下达的耕地占用计划总量。

  第五条 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制定易地转让规则和转让流程,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运作前,暂由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担相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补充耕地指标的转让方包括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包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国土、财政等部门对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管理的集体决策机制,转让重要事项由国土、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转让方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时,转让指标的10%由省级财政按转让方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收购用于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收购资金从省级耕地开垦费收入列支,纳入预算管理。

  转让主体间开展的相关工作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承担。

  第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采取公开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

  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价格包括指标转让起始价和指标转让成交价。指标转让起始价由指标转让方自行确定;指标转让成交价是指标受让方的摘牌价。

  同一转让标的有2个(含2个)以上的指标受让方竞标的,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出价高者竞得;同一转让标的只有1个指标受让方竞买的,其转让起始价即为成交价。

  第八条 指标转让方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指标转让申请书;

  (二)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确认书;

  (三)补充耕地指标项目明细,包括:项目名称、确认面积、项目备案编号(旱地改造水田项目可暂不提供项目备案编号)、具体位置、图幅号、图斑号、地类;

  (四)农业部门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五)转让起始价及转让方所在地政府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名称和账号。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指标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安排指标分期进行转让。

  第十条 指标受让方提出指标受让申请,应提交包括受让耕地指标数量和对应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等基本信息。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具备受让条件的,可参与竞标。

  第十一条 成交后,指标转让方与指标受让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订《指标转让合同书》(《指标转让合同书》式样由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交易鉴证方,应在《指标转让合同书》上签章。

  第十二条 指标受让方按照《指标转让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指标转让款汇缴到指标转让方所在地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

  指标受让方不得使用新增费资金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指标转让方获得的转让收入必须按现行耕地开垦费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对《指标转让合同书》和缴款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成交确认书》(《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成交确认书》式样由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确认书一式四份,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方和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 凭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成交确认书》,指标转让方与指标受让方共同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指标划转及资料移交等手续。

  第十五条 通过转让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只能用于受让方所属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不得再度进行转让。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暂行办法开展的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其指标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七条 发现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转载自:湖南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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